協會章程


台灣資訊整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資訊整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及推廣公私部門有關資訊蒐集、使用及交換等作業標準之建立、標準程序資格之認證及專業技術之發展,並推動相關專業管理人才之教育及養成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關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究及推廣公私部門關於資訊蒐集、使用及交換等資訊處理之作業標準及專業技術。
二、促進有關資訊蒐集、使用及交換等標準處理程序之認證。
三、推動上述專業管理人才之教育與養成。
四、與國內外相關專業機構、企業舉辦技術交流活動及聯繫。
五、推動個人資料處理專門教學與研究機構之設立。
六、其他促進資訊處理教育整合之相關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認同本會之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之資格審查由理事會為之。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一般會員:年滿20歲並對資訊教育整合問題關心或有興趣者。
二、學生會員:就讀於國內外各大學或研究所者,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會員與團體。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理事會得視情形暫停其行使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人事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0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以利會務運作(按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

一、理事長:
理事長由理事相互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理事長出缺時,由理事會推選代理理事長至新理事長產生為止。

二、理事:
理事由會員以連記法選舉產生,得票多數者當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三、監事:
其選舉方式與任期和理事同。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察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規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於入會時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之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學生會員新台幣伍百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會計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99 年 1 月 24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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